宋宏顺
[摘自《玉水河》2011年第三期]胡锦涛同志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前进的道路上,我们要继续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在人民普选基础上产生的人大代表,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和人民意志的表达者,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人民代表的素质修养如何,直接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效能、权威树立乃至对民主政治建设的质量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作为身受人民重托、肩负神圣使命的人民代表,应特别注重加强自身的素质修养。 一、人民代表具备较高素质修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立法权、监督权、决定重大事项权、人事选举和任免权等,这些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代表则是国家主人的代表。人大代表通过普选接受人民的权力委托,成为人民权力的受托者,通过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国家民主法制进程不断加快,一方面人大代表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显,另一方面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人大代表若不注重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就难于成为称职更称不上优秀的人民代表。作为人大代表,相对于一般群众,必须具有先进性,不仅应是本职本行的业务尖子、行家里手,而且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好的社会公信度、较强的履职责任、较优的履职能力、较深的群众基础。在现实的民主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人民代表履职不积极,会议期间不发言、不审议,或无故迟到早退甚至不参加会议;闭会期间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人民群众,不反映群众呼声;有的人民代表动机不纯,言行不俭,特权思想严重,甚至不走正道、违法乱纪等等。这些都是人民代表没有良好素质修养的具体表现,不但辜负了人民的重托,而且给权力机关的形象造成很坏影响。 二、人大代表应具备的素养
胡锦涛同志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施者——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优良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知识素养和履职能力素养,才能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前列。
1、人民代表应当具备优良的政治素养。一是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指导思想、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策主张,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立场,锤炼好坚持原则、遵章守纪、胸怀大局的政治品德。二是不断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人大制度植根于人民,人大代表职权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时,必须以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为前提,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不断强化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做到珍惜荣誉、不辱使命,不断强化切实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