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综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创建整洁、优美、靓丽、文明的平塘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平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及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服从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湖镇及村(社区)、苗二河乡的统一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及“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平塘县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平塘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本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权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政府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将各自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给平塘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行使。
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平塘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宣传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本办法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综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辖区责任制,采取专职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发挥村(社区)委员会作用,全民参与,综合治理。
平塘县人民政府将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定期组织检查和通报。
新闻媒体要加强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的宣传,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全民文明卫生意识。
第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维护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尊重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法的行为,有监督和检举的权利。
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被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人的;
(三)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督促义务的;
(五)对监督、检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章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及部门职责
第七条 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确保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要逐步达到省级文明县城标准。
第八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划分。
(一)平湖镇、苗二河乡村(社区)委员会按片区和行政区域划分;
(二)住宅区、工业区、开发区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按“门前三包”责任制划分。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自身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制定“创建”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下列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相应职责。
(一)卫生部门: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搞好全民健康教育。
(二)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的文明素质教育,确保全县中小学校的文明教育开课率达100%。培养学生养成爱清洁、讲卫生、懂礼貌的良好习惯。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县城内的所有街道、主次干通道,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
2、对城区机动车 |